《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量:10 发布时间:2024-11-25
一、出台背景及必要性
住房公积金制度作为我国住房制度改革的一项十分重要的制度安排,在设计之初主要是为了解决城镇单位职工的住房问题。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互联网科技的广泛应用,当前我国以个体经营、自由职业、非全日制等新业态灵活就业群体有2亿人之多,而我省也约有300万灵活就业群体,该群体也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
为更好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保障作用,2021年开始住建部陆续在重庆、成都、广州、深圳、苏州、常州、武汉、济南、青岛、昆明、湖州、包头、晋城13个城市开展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工作,除13个试点城市外,其他城市也陆续出台相关制度办法。我省虽然已开展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提取与贷款业务,但存在制度支撑不够、社会知晓率不高、覆盖灵活就业人群不广等问题,为落实好住建部工作要求,更好支持自贸港百姓解决住房问题,出台《海南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二、政策依据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第一条明确“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可申请缴存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按照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纳税收入计算。”
(二)《“十四五”数字经济发展规划》(国发〔2021〕29号)第九条第三款指出“健全灵活就业人员参加社会保险制度和劳动者权益保障制度,推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
(三)《“十四五”公共服务规划》(发改社会〔2021〕1946号)第四章第一节指出“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范围,多措并举促进单位依法缴存,鼓励灵活就业人员参与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住建部监管司《关于印发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试点政策措施的通知》提供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政策工具箱。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33条,主要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总则”说明了制定本《办法》目的依据、灵活就业人员定义、适用范围、缴存原则以及管委会与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局的职责范围。
(二)第二章“缴存”规定以签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使用协议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对缴存基数与比例范围、基数与比例调整、缴存身份转化、计息以及转移接续等相关内容做出规定。
(三)第三章“提取”主要对提取做出相关规定,明确提取使用范围与使用条件。
(四)第四章“贷款”主要对贷款办理、逾期管理及失信惩戒等做出相关规定,重点明确贷款对象、申请条件、还款方式等内容,并对失信行为的惩戒处置方式进行说明。
(五)第五章“政策支持”明确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可享受个人所得税依法扣减、缴存补贴的政策支持,同时明确缴存补贴的标准和管理规定。
(六)第六章“附则”明确《办法》的解释部门、施行时间及文件有效期限。
四、涉及范围
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灵活就业人员,可按照《办法》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提取与使用业务。
五、注意事项
(一)《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人员须缴存满12个月方可申请办理公积金贷款。《办法》实施前仍可执行连续缴存满6个月申请贷款的规定,存量灵活就业缴存人员应结合实际情况,合理安排办理时间。
(二)《办法》施行后,灵活就业缴存人员连续4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缴存业务,灵活就业人员应确保付款银行卡账户正常且余额充足,以避免扣款不成功导致缴存业务被终止。
六、惠民利民举措
(一)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国家规定的范围和标准缴纳的住房公积金,依据国家税收相关规定在计算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二)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且未办理公积金贷款的,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连续补贴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
(三)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灵活就业人员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符合首套或二套公积金贷款认定标准的,按照《办法》规定申请办理。
七、新旧政策差异
(一)缴存方式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只能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办法》实施后,为更好满足灵活就业人员收入特点,除可按月缴存外,还可按季、按年方式灵活缴存。
(二)贷款政策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连续足额缴存满6个月可申请公积金贷款。《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时应满足“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并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的条件。
(三)提取政策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只有符合购建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住自住住房、退休、死亡等情形才能提取住房公积金。《办法》实施后,除可按实施前情形提取外,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四)中断缴存处理
《办法》实施前,对灵活就业人员中断缴存未做明确规定。《办法》实施后,对连续4个月未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系统将自动终止其缴存业务。
(五)缴存补贴政策差异
《办法》实施前,灵活就业人员缴存没有补贴政策;《办法》实施后,灵活就业人员连续缴存满12个月且无未结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1%年利率予以补贴,连续补贴3年,已补贴过的不再补贴。
八、问题解答
问题一:我省灵活就业人员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的范围。
答:年满16周岁以上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在本省以个体经营、非全日制、新业态等方式灵活就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各类人员,均可自愿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在本省灵活就业的港澳台人员,拥有永久居留权或取得工作许可的外籍人士,可参照本办法参加住房公积金制度。
问题二:灵活就业人员通过哪些渠道申请办理缴存?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通过“海易办”手机APP、海南省政务服务网线上渠道申请办理,也可在我省各市县住房公积金服务大厅、各市县政务服务中心住房公积金窗口申请办理。
问题三: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额如何确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的月缴存金额为缴存基数乘以缴存比例,其中,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参照我省单位缴存职工标准,在规定的范围内自行选择。缴存基数不低于所在市县最低月工资标准,不高于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例:以海口市为例,当前最低缴存基数为1830元,最高基数为25641元,海口地区的灵活就业人员在此区间内可根据自身收入情况自主选择缴存基数进行缴存。比如选择缴存基数6000元,缴存比例为10%,则月缴存额为600元;选择缴存基数10000元,缴存比例为20%,则月缴存额为2000元。
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的缴存基数未超过本人所在市县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目前海口地区上一年度社平工作为8547元),无需提供收入证明材料,超过的应提供收入流水或纳税证明材料。
问题四: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有哪些方式?
答:灵活就业人员采用委托代扣的方式进行缴存,由公积金管理局按灵活就业人员开户起始缴存的当月起扣缴,每个月20日为固定扣缴日,无需人工转账汇款,开户之前月份不予补缴。
灵活就业人员根据自身收入情况,可选择按月、按季或按年三个不同频率缴存。选择按月缴存的,每月扣缴当月缴存额;按季度的,一次性扣缴3个月缴存额,后续每3个月扣缴一次;按年度的,一次性扣缴12个月缴存额,后续每12个月扣缴一次。
问题五:灵活就业人员付款银行账户资金不足导致当月划款失败的,能否会补扣?
答:灵活就业人员开户缴存后,应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因账户余额不足、账户被冻结等原因在约定扣缴日扣缴失败,或开户缴存时间已超过当月扣缴日的,将自动延续至下个月的扣缴日对累计欠缴金额一次性扣缴,连续4个月扣缴不成功的,将自动终止缴存,欠缴金额不予补缴。
问题六:灵活就业人员能否调整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答:灵活就业人员可根据实际收入水平变化,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及缴存比例规定范围内,每个自然年度可申请调整一次。
已办理公积金贷款的灵活就业人员,调整后的月缴存额不应低于申请公积金贷款时的月缴存额或月还款额。
问题七: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公积金有利息吗,还有其他优惠措施?
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自存入个人账户之日起按照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其利率与单位职工一致,年化利率为1.5%。
而且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享有额外的缴存补贴。即灵活就业人员按月、按季连续缴存满12个月或按年缴存资金留存满12个月,对12个月的累计缴存额按年利率1%计提缴存补贴至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缴存补贴期限最长为3年,已补贴的缴存额不重复补贴;已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或累计缴存不满12个月的,不享受缴存补贴。
例:灵活就业人员月缴存额1000元,连续缴存满12个月后,其累计缴存额为12000元,则计提缴存补贴为120元;若连续缴存满3年,则可累计补贴360元。
问题八:灵活就业人员符合什么条件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答:灵活就业人员符合购买自住住房、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租房、退休、死亡等提取情形的,可按照本省住房公积金提取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
此外,还有一条专门为灵活就业人员开展的灵活提取政策,即灵活就业人员在我省无未结清公积金贷款的,在终止缴存满半年后可全额提取本人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存的住房公积金。
问题九:灵活就业人员在公积金贷款方面与单位职工有何区别?
答:灵活就业人员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期限、利率、还款能力计算标准、贷款额度、办理流程、贷款担保及贷后管理等事项与单位职工一致,但需要注意的是,灵活就业人员申请贷款时,应已连续缴存住房公积金12个月(含)以上,且缴存账户为正常状态,其中:从本省单位缴存转为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从异地缴存转为我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的,连续缴存时间可合并计算,同时还应满足在我省连续足额缴存6个月(含)以上。
问题十: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如何偿还贷款本息?
答:灵活就业人员使用公积金贷款(含组合贷款)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应采用对冲方式偿还公积金贷款本息;公积金贴息贷款或商业性住房按揭贷款应采用约定提取方式偿还贷款本息。若月还款额超出借款人月缴存额的,超出部分可从其还款银行账户中划扣。
问题十一:灵活就业人员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公积金或不按时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有什么处理规定?
答:灵活就业人员存在办理公积金贷款后停缴、逾期还款等失信行为的,省公积金管理局有权按照海南省住房公积金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实施失信评价管理,并向海南自由贸易港信用信息平台推送失信信息,适时开展联合惩戒。同时,对连续逾期还款的,我局将采取短信、电话、上门、划扣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催收,连续逾期达到6个月(含)以上的将提起司法诉讼。
问题十二:灵活就业人员找到工作单位后,灵活就业缴存账户如何处理?
答:灵活就业人员在省内找到工作单位后,应先终止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再由工作单位为其办理职工缴存;职工在外省工作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应先终止本省灵活就业人员缴存后,再申请将其灵活就业人员账户转移至外省账户接续缴存。
来源:海南省人民政府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