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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自治区扶持高校毕业生创业 就业普惠政策清单

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量:10 发布时间:2024-11-26

一、国家政策

(一)鼓励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1.政府投资开发的孵化器等创业载体应安排30%左右的场地,免费提供给高校毕业生。有条件的地方可对高校毕业生到孵化器创业给予租金补贴。

2.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内按每户每年12000 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最高可上浮20%,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在此幅度内确定具体限额标准。

3.毕业后创业的大学生可按规定缴纳“五险一金”。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可申请最高20万元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对10万元以下贷款、获得市级以上荣誉称号以及经金融机构评估认定信用良好的大学生创业者,原则上取消反担保。对高校毕业生设立的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最高贷款额度提高至300万元。

4.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新创业。

5.对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 1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体工商户应纳税所得不超过100万元部分个人所得税减半征收。

6.对月销售额15万元以下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水利建设基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地方“六税两费”(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7.对首次创办小微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满1年以上的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具体办法由省级财政、人社部门制定。

(二)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

1.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高校毕业生等符合条件人员人数达到一定比例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由财政给予贴息。对小微企业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离校2年内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 2/3,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

2.对吸纳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参加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用于见习单位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为见习人员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对见习人员的指导管理费用。对见习人员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 50%以上的单位,可适当提高见习补贴标准。对见习期未满与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的,给予见习单位剩余期限见习补贴。

3.对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之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微企业,给予最长不超过1年的社会保险补贴,不包括高校毕业生个人应缴纳部分。

4.对企业新录用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与企业签订 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1年内参加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三)鼓励社会支持高校毕业生创新创业

1.各地区、各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实验室以及科研仪器、设施等科技创新资源可以面向大学生开放共享,提供低价、优质的专业服务。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

2.对国家级或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其自用及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3.符合条件的(投资2年以上)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初创科技型企业的,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4.金融机构向小型企业、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发放小额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自治区有关政策

(一)高校毕业生创业政策

1.持《就业创业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毕业年度内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2.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确有原因无法如期还款的,可展期1年,展期不贴息。

3.在校及离校5年以内的未就业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学生,在自治区范围内领取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的,可享受一次性2000元的创业资助,创业实体只能申请享受一次,不能与就业援助金重复申领。

4.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开办小商店、小餐厅、小超市、小作坊、小饭店等微创业项目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5000 元的就业援助金。

5.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管理使用普惠金融发展专项资金实施细则》(新财规〔20209号)有关规定,财政对不超过20万元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以及不超过300万元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提供部分贴息,具体为:贷款利率LPR-150BP以下部分由借款人承担,其余部分由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6.对有创业意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高校、职业院校在校学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每人60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离校2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职业院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不超过125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参加创业培训,并成功创业的,给予不超过1250元的创业培训补贴。

7.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可申请到人社部门认定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享受就业创业服务、房租减免等优惠政策。

8.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培训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可享受创业训补贴。

(二)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政策

1.各类企业招用高校毕业生的社会保险补贴标准,按企业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费之和给予补贴,最高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职工社会平均工资的100%为缴费基数计算的社会保险费。

2.高校毕业生到各类企业就业,按照企业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基数,其个人应缴纳的基本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部分,给予全额补贴。

3.对企业开展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岗前培训的给予全额职业培训补贴。小微企业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25%(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申请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

(三)高校毕业生基层就业政策

高校毕业生返乡从事农牧业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的,按其实际参加的社会保险种类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并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最长3年的生活补贴。

(四)灵活就业的优惠政策

高校毕业生灵活就业的,可享受其个人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之和的金额社会保险补贴。

(五)其他就业帮扶政策

1.毕业学年的高校毕业生,符合城乡低保庭毕业生、身体残疾毕业生、已获得国家或生源地助学贷款的毕业生、建档立卡贫困家庭毕业生、贫困残疾人家庭毕业生、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家庭毕业生条件之一的,可在就学地申请1000/人的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2.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登记失业高校毕业生在公益性岗位就业的,可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标准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3.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和16—24岁失业青年可参加3—12个月就业见习,见习期间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生活费补助,见习单位按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发放岗位补助,并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见习期未满即与见习人员签订2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将剩余期限的见习补贴按月补发给见习单位。补发月数以见习人员实际在岗时间为准,最长不超过剩余见习期。

注:各相关优惠政策执行限期由相关部门(单位)负责解释


来源:就业消费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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