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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延续实施失业保险援企稳岗政策的通知》

来源:管理学院 浏览量:10 发布时间:2024-12-17

延续实施阶段性降费率政策: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至1%的政策延续实施一年,单位和个人缴费费率全省统一,单位缴费费率为0.7%、个人缴费费率为0.3%。执行期限至20251231日。


延续实施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失业保险参保企业同时符合2023年底前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含)以上且当前处于正常参保缴费状态;2023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5.5%的控制目标,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的20%这两个条件的,可申请失业保险稳岗返还。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2023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按60%返还。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


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参加失业保险1年(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申请。补贴标准为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同一参保人一年内只能申请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且不得与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就业补助资金支持的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每人每年享受补贴次数最多不超过三次。已享受同一职业(工种)高级别证书技能提升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级别证书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1231日。


来源: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20246月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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