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生就业
当前位置:首页 招生就业 就业政策 返回上一页
毕业 2 年以内的高校毕业生实现灵活就业,在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办理实名登记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不超过其实际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分之二的社保补贴,核定补贴的缴费基数不超过全省上年度全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不超过 3 年。该政策支持了高校毕业生的灵活就业,减轻了他们在灵活就业时的社保缴费压力,鼓励毕业生根据自身情况选择更灵活的就业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