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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三亚市财政局 三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贯彻落实《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来源: 浏览量:525 发布时间:2018-11-11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海南省财政厅 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琼财社﹝2018152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县级(含区)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指主管人社工作的行政机关或其授权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管理,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专项资金。各区应根据权力下放情况,尽快建立区级就业补助资金。

    第三条 资金来源:

    (一)上级财政转移支付的就业补助资金;

    (二)本级财政安排的就业补助资金;

    (三)其他资金。

    第四条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

    (一)注重普惠,重点倾斜。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贫困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的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二)奖补结合,激励相容。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的积极性。

    (三)易于操作,精准效能。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五条 部门的主要职责: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资金的筹措与安排;审核批复同级人社部门编制的资金年度预决算;会同人社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建立健全绩效评价机制。

人社部门主要负责编制资金年度预决算草案;负责资金的使用,参与资金的筹措与安排;提出资金分配方案和使用计划,并配合财政部门下达补助资金;受理、审核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请,审查申报程序和适用政策的规范性,并公示、确认审核结果;将申请就业补助资金信息录入就业失业信息管理系统并发送至财政信息系统;管理保存各项就业补助资金申报材料;提出和落实就业补助资金的绩效目标。


第六条 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主要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创业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其他就业补贴(含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奖励补贴、招用高校毕业生奖励补贴、职业介绍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公益性招聘会补助、流动人员档案管理补助、创业孵化基地奖励补贴等)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以及经省政府批准的其他项目支出。

    同一项目就业补助资金补贴与失业保险待遇有重复的,个人和单位不得重复享受。

    第七条 职业培训补贴。职业培训分为就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劳动预备制培训、岗位技能培训和项目制培训等,培训后以取得的相关证书为凭证申领职业培训补贴。承担职业培训的培训机构须由人社部门确定,鼓励通过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每个培训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职业培训补贴,不得重复申请。

    补贴对象及标准:

    (一)就业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贫困家庭成员(指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城乡低保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下同)、毕业学年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师学院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下同)、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随军家属(经军队师(旅)级以上政治工作部门批准并办理了随军手续的现役军人配偶,下同)、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海南籍或入伍地为海南的退役大学毕业生士兵,下同)(以下简称七类人员),以及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就业补助范围的其他人员。

    培训对象的年龄为16岁至60周岁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下同)。

    补贴标准:

    1. 培训后取得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给予1000元的补贴。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从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确定。专项能力考核目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统一颁布。第一批专项能力考核目录见附件1,专项能力考核目录调整时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2. 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500元的补贴。特殊工种可用特种行业上岗操作证替代,和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同等标准。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工种,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资格目录清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的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确定(见附件2。国家调整国家资格目录清单时,工种也相应进行调整)。

    3. 培训后取得中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1800元的补贴。

    4. 培训后取得高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2200的补贴。

    对于职业能力鉴定工种转为专项能力考核的挖掘机操作等工种,可参照培训后取得初级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培训标准合理确定补贴。

 上述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每天按7个标准学时计算(下同)

    (二)创业培训。

    补贴对象:七类人员。

    补贴标准:

    1. 参加创业培训(SYB培训),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1200元的补贴。

    2. 对已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创业人员,参加改善企业培训IYB培训)、扩大企业培训EYB培训)和网络创业培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的,给予1000元的培训补贴。

    3. 参加创业模拟实训(或创业实训)并取得《创业培训合格证书》(或取得《创业实训合格证书》。证书应由人社部门颁发,或在人社部门可查询)的,给予800元的培训补贴。

    上述培训,培训课时不低于80课时

    (三)劳动预备制培训。

    补贴对象: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

    补贴标准: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役培训按300/月核定,最高不超过3000/人。农村学员和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学员除给予培训补贴外,可按150/月核定生活费补贴,最高不超过1500/人。

    (四)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岗位技能培训。

    补贴对象:对企业新录用七类人员,与其签订12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的,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由企业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给予企业一定的职业培训补贴。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不超过就业技能培训同类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60%执行。培训课时不低于90课时。

    (五)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补贴对象:按人社部和财政部关于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的有关规定,与试点企业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人员和新转岗人员。

    补贴标准:补贴标准一般可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依据学徒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等级不同,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培训后未能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50%给予补贴;培训合格并通过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中级及以上职业资格证书(未颁布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的职业和工种,应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的,按补贴标准的100%给予补贴。培训课时、内容等培训技术标准由省人社厅会同省财政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