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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政策】雅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实施意见(雅府发〔2015〕43号)

来源: 浏览量:899 发布时间:2015-11-16

各县(区)人民政府,飞地园区(经开区),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15〕38号)精神,千方百计稳定和扩大就业,以创业创新带动就业,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就业创业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深入实施就业优先战略

(一)坚持扩大就业发展战略。将城镇新增就业、调查失业率作为宏观调控重要指标,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年度计划。加强经济政策与就业政策的配套衔接,实现经济增长与扩大就业良性互动。建立完善公共投资和重大项目建设带动就业评估机制,强化投资项目就业导向,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创造就业岗位多、岗位质量好的项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项目对接,根据投资项目建成后的岗位需求,同步启动人力资源配置和职业培训等工作,及时落实就业扶持政策。

(二)发展吸纳就业能力强的产业。大力发展第三产业及劳动密集型产业,加快推进电子商务、物流、金融、科技、文化、旅游、健康养老等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就业比重。加快传统产业改造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挖掘第二产业就业潜力。推进农业现代化,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城乡劳动者到农村就业创业。

(三)发挥小微企业就业主渠道作用。全面落实鼓励、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财税、金融、知识产权保护等政策措施。创新政府采购支持方式,消除中小企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面临的条件认定、企业资质等不合理限制门槛。实施扶助小微企业专项行动,提高小微企业带动就业的能力。

(四)积极预防和有效调控失业风险。落实调整失业保险费率政策,将失业保险费率暂由3%降至2%,其中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从2%降至1.5%,个人缴费费率从1%降至0.5%。对依法参保缴费并采取有效措施稳定职工队伍的企业,按相关规定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稳定岗位补贴。生产经营困难企业可通过与职工进行集体协商,采取在岗培训、轮班工作、弹性工时、协商薪酬等办法不裁员或少裁员。对确需裁员的,应制定人员安置方案,实施专项就业帮扶行动,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和社会保险接续,促进失业人员尽快再就业。淘汰落后产能奖励资金、依据兼并重组政策规定支付给企业的土地补偿费要优先用于职工安置。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和失业预警机制,分类建立应对失业风险的就业应急预案。

 

二、大力推进创业带动就业

(五)营造宽松便捷的准入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减少审批事项,规范行政审批行为,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申报、多证联办等措施,提高办事效率。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全面落实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度,推行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推进登记注册制度便利化,开展企业名称、经营范围、企业集团登记改革,依法放宽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允许“一址多照”和“一照多址”,探索电子营业执照和全程电子化登记管理,降低创新创业门槛。

(六)加快创新创业平台建设。

1.推进政府主导型创新创业平台建设。鼓励县(区)通过盘活商业用房、闲置厂房等资源提供成本较低的创业创新场所。可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前提下,或利用原有经批准的各类园区建设大学生创业孵化园、农民工返乡创业园、电商创业孵化园等,打造创业示范基地。积极引导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创业孵化园区(基地),推进政府和社会力量共同建设混合型创业孵化园区(基地),运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机制,帮助创业人员改善经营,开拓市场。2016年底前,市上成立集孵化培育、项目推介、融资服务、政策发布、专家咨询等功能为一体的创新创业孵化园区,各县(区)都要建设1个以上创业孵化园区(基地),驻雅高校要建立大学生创新创业俱乐部(孵化基地)。

2.大力发展众创空间。支持行业领军企业、创业投资机构、社会组织等力量,采取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的方式,构建一批投资促进、培育辅导、媒体延伸、专业服务、信息网络等不同类型的市场化众创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商业楼宇、高校院所内及周边闲置楼宇等转型为众创空间等创新创业载体。鼓励县(区)政府根据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的服务内容及费用减免等情况,给予其适当的房租、宽带网络、公共软件等补贴。

(七)加强创业金融扶持。将小额担保贷款调整为创业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的登记失业人员、高校毕业生、农民工等就业重点群体,贷款最高额度统一调整为10万元。对个人发放的创业担保贷款,在贷款基础利率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以内的,由财政给予贴息。当年吸纳新就业人员达到规定比例、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且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可按规定申请最高额度不超过2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基础利率50%的财政贴息。筹建青年创业就业基金会,实施青年创业扶持计划,为符合条件并通过评审的创业青年提供3-10万元的免息、免担保资金,并“一对一”匹配导师志愿者跟踪帮扶3年。发展城乡小额贷款保证保险业务,提升金融服务经济发展能力,支持小微企业及三农客户融资。充分发挥助保贷作用,支持中小企业开展创新创业融资。

(八)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将企业吸纳就业税收优惠的人员范围由失业一年以上人员调整为失业半年以上人员。全面落实促进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返乡农民工等群体就业创业,以及扶持小微企业发展、支持科技创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发展等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条件的众创空间等新型孵化机构适用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免除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落实涉企收费清单管理制度和创业负担举报反馈机制,全面清理规范涉企收费。

(九)扶持网上创业。大力发展“互联网+”和电子商务,支持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渠道下沉、带动网络创业。经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同等享受各项就业创业扶持政策;未进行工商登记注册的网络商户从业人员,可认定为灵活就业人员,享受灵活就业人员扶持政策,其中在网络平台实名注册、稳定经营且信誉良好的网络商户创业者,可按规定享受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政策。

(十)鼓励自主创业。落实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在职创业和离岗创业政策。整合大学生创新创业资金,完善资金使用政策,为大学生创新创业提供支持。对雅安户籍登记失业人员依法登记注册并正常经营半年以上的,给予一次性3000元创业补贴(已享受大学生创业补贴政策的不再享受),所需资金从县(区)安排的创业引导(扶持)资金中安排。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自主创业的,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在创业期间可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最长不超过6个月;探索农村低保对象在创业期间继续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办法。劳动者创办社会组织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相应创业扶持政策。对创业满2年以上但失败的城镇“4050”人员,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认定后,可按就业困难人员扶持政策规定,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保补贴。

(十一)开展创新创业服务活动。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 为各类创新创业主体提供教育培训、项目评审、创业辅导、政策咨询等服务。举办“雅安市青年创业大赛”、“雅安市大学生创业大赛”,建立创新创业项目库,定期开展优秀创业项目评选活动,支持开展创业训练营、创业大讲堂、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系列活动,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激发全社会的创新创业活力。

 

三、统筹推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

(十二)鼓励高校毕业生多渠道就业。

1.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完善工资待遇进一步向基层倾斜的办法,健全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工作的服务保障机制,鼓励高校毕业生到基层、艰苦边远乡镇机关事业单位工作。对高校毕业生到艰苦边远地区县以下基层单位就业、服务期在3年及以上的,按规定给予学费补偿和国家助学贷款代偿。艰苦边远地区基层机关招录公务员学历调整为高中(中专)以上,除专业性较强和有执业准入特殊要求的职位外,一般不限专业。县(区)、乡(镇)基层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时,应按规定比例定向招录(聘)“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特岗教师”等基层服务项目期满人员。结合政府购买服务工作的推进,在基层特别是街道(乡镇)、社区(村)购买一批公共管理和社会服务岗位,优先用于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全面落实国有企业招聘应届高校毕业生信息公开制度,实现招聘信息公开、过程公开和结果公开。

2.落实促进大学生就业创业补贴政策。将求职补贴调整为求职创业补贴,发放对象为城乡低保家庭、残疾、烈属、孤儿和已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对小微企业新招用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1年社会保险补贴。落实完善见习补贴政策,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标准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执行。对高校毕业生申报从事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对在校大学生和毕业5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依法注册或登记的创业实体,或在各类创业园区(孵化基地)内孵化的创业项目,给予1万元创业补贴。同一领创主体有多个创业项目的,最高补贴可达到10万元。对进入前期孵化的市级以上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获奖项目,可给予2万元至10万元的资助。对未享受入住创新创业园区免减缓政策的大学生创业实体,按相关规定给予场地租金补贴。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可参照高校毕业生享受相关就业创业补贴政策。

3.深入实施创业引领和就业促进计划。发挥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作用,建立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数据库,有针对性地提供就业指导、职业介绍、技能培训、创业培训、就业见习等服务。精心组织专项服务活动,创新就业创业服务方式,采取网上服务等措施,为毕业生就业创业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服务。

(十三)加强对困难人员的就业援助。

1.调整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将就业困难人员认定范围调整为:城镇户籍人员、符合居住和参保年限条件的城镇常住人员、土地被依法征用达到一定比例以上的农村劳动者中,办理了失业登记且难以实现就业的大龄、残疾、低收入家庭、连续失业1年以上的人员。具体的申请认定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并加强实名制动态管理和分类帮扶。

2.促进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通过政策扶持、培训服务等措施,加大对困难人员就业援助力度,鼓励其到企业就业、自主创业或灵活就业,确保零就业家庭、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等困难家庭至少有一人就业。依法大力推进残疾人按比例就业,落实对用人单位安置残疾人的补贴和奖励政策,建立用人单位按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公示制度。加快完善残疾人集中就业单位扶持政策,推进残疾人辅助性就业和灵活就业。各县(区)要按照不低于上年度征收额15%的比例,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用于对实现居家灵活就业、创业的残疾人的直接补贴。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与就业创业的联动机制,对实现就业或自主创业的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在核算家庭收入时,可以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

3.落实就业困难人员补贴政策。对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一定期限内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适当的岗位补贴。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一定比例的社会保险补贴。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实现就业的,可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对初次核定享受补贴政策时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人员,可延长至退休。促进农村低保家庭成员和残疾人就地就近就业,结合新农村建设和灾后恢复重建的需要开发公益性岗位安排其就业,并参照就业困难人员享受适当的岗位补贴。加强对就业困难人员在岗情况的管理和工作考核,建立定期核查机制,做好退出后的政策衔接和就业服务。对享受扶持政策期满且距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大龄就业困难人员,自身难以实现就业的,可由县(区)政府根据财力安排就业资金并通过公益性岗位托底安置。

(十四)推进农村劳动力就业创业。结合新型工业化、城镇化建设和户籍制度改革,建立健全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制度,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落实促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和创业的政策措施,完善职业培训、就业服务、劳动维权“三位一体”的工作机制,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推动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异地转移就业和自主创业。认真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工作,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时,要明确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的具体措施。鼓励农民工返乡创业,发展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扩大返乡创业市场空间,支持农民网上创业,推进农村青年创业富民行动。

(十五)促进退役军人就业。扶持自主择业军转干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开展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加强就业指导和服务,搭建就业创业服务平台。对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官、义务兵,要确保岗位落实,完善落实公务员招录和事业单位招聘时同等条件优先录用(聘用),以及国有、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按比例预留岗位择优招录的措施。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作年限。

 

四、加强就业创业服务

(十六)提高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质量。加强城乡一体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体系建设,提高服务均等化、标准化和专业化水平。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的创业服务功能,实现就业创业两项服务并重。健全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切实将县(区)级以上公共就业创业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创业服务平台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将职业介绍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补助合并调整为就业创业服务补贴,支持各级加强公共就业创业服务能力建设,向社会力量购买基本就业创业服务成果,扩大服务供给。

(十七)加快公共就业服务信息化建设。完善公共就业创业服务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全市统一的人力资源数据库,实现就业管理和就业服务工作全程信息化。加强雅安就业创业服务网和公共招聘网建设,提供网上政策咨询、信息发布、创业指导、人员招聘等服务。推进社会保障卡在就业领域的应用,建立就业与社会保险的业务协同和信息共享机制。

(十八)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加快建立统一规范灵活的人力资源市场,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在促进就业、实现人力资源有效配置方面的主渠道作用。健全统一的市场监管体系,推进人力资源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各县(区)政府所属人力资源市场要进一步完善公共服务体系和服务功能,其运营经费要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加快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健全金融、财政、工商等政策扶持体系,为产业发展创造良好的环境。加强对企业招聘行为、职业中介活动的监察执法。完善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制度体系。

(十九)完善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将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从业人员,个体工商户及其雇工,以及灵活就业劳动者纳入就业登记范围。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户籍人口、土地(林地)被依法征用或流转的农村劳动者、高校毕业生和居住6个月以上的城镇常住人口,可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各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及时准确记录劳动者就业和失业变动情况,主动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公共就业服务和普惠性就业政策。

(二十)加强就业失业统计分析。健全就业统计指标,探索建立创业工作统计指标。建立完善全市劳动力调查制度,强化统计调查的质量控制。加大就业统计调查人员、经费和软硬件等保障力度,推进就业统计调查信息化建设。加强就业创业政策分析研究,及时把握就业形势变化,适时发布行业人力资源需求预测和就业状况。

 

五、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二十一)有针对性地开展职业培训。顺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需求,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大规模开展职业培训。整合职业培训资源,完善职业培训政策,合理确定补贴标准,加强培训质量监管,定期发布急需紧缺职业(工种)名录,有效开展各类职业技能培训。大力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培训和失业人员转业转岗培训,增强其就业创业和职业转换能力。开展新兴产业从业人员专项职业培训行动,加强一线实用型技能人才培养。支持重点企业技能人才培训实训基地建设和“一体化”师资队伍建设,增强职业培训基础能力。探索建立灵活就业人员就业培训补贴政策。

(二十二)支持企业加大职工培训力度。发挥企业主体作用,支持企业以新招用青年劳动者和新转岗人员为重点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支持重点产业企业开展岗前培训和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二十三)加大创业培训力度。在普通高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全面推进创业教育。利用各类创业培训资源,开发针对不同创业群体、创业活动不同阶段特点的创业培训项目,提升创业培训质量。支持具备条件的企业、社会组织利用自有创业场所、资金、技术、项目、队伍等资源,建立创业培训实训基地,对符合条件人员开展创业实训的,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创业实训补贴。支持各县(区)根据产业发展和劳动者需求,开展创业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对符合条件的参训人员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和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六、落实政府促进就业创业责任

(二十四)健全协调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就业创业工作的组织领导,把促进就业创业摆上重要议程,充分发挥就业创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加强就业形势分析研判,落实完善就业创业政策,协调解决重点难点问题,确保各项就业目标完成和就业局势稳定。政府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尽职履责。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调动社会各方促进就业创业积极性,并对其工作开展提供必要的保障和支持。

(二十五)强化政府政绩考核。将就业创业工作纳入各级政府政绩考核,细化目标任务、政策落实、就业创业服务、资金投入、群众满意度等指标,提高权重,并层层分解,加强督促检查,一级督一级,层层抓落实,对落实不力的,要进行责任追究。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合理安排就业相关资金,确保就业创业工作的开展。对在就业创业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省上有关规定予以表彰(扬)奖励。对不履行促进就业职责,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对政府有关负责人及具体责任人实行问责。

(二十六)注重舆论引导。坚持正确导向,加强政策解读,及时回应社会关切,大力宣传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经验做法,宣传劳动者自主就业、自主创业和用人单位促进就业的典型事迹,引导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就业创业工作,引导高校毕业生等各类劳动者转变观念,树立正确的就业观,大力营造劳动光荣、技能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风尚。

各县(区)、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创造性地开展工作,抓紧制定具体方案和配套政策,同时要切实转变职能,简化办事流程,提高服务效率,确保各项就业创业政策措施落实到位。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及时报告市政府。